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92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96年9月20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監自裁字第裁80-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係以: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於民國96年9月6日中午12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高雄市○○路附近時,因使用註銷牌照駕車行駛,經警攔檢舉發,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項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600元,並牌照扣繳。惟伊當時係駕駛該自小客車,係欲前往監理單位重新檢驗,並申請牌照,原處分機關未審酌及此,逕以裁決,顯有未當,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汽車有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且牌照扣繳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於96年9月6日12時45分許,駕駛其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高雄市○○路附近,因使用註銷牌照行駛,經警攔檢開單舉發,原處分機關據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項之規定,裁處罰鍰3,600元,並扣繳該牌照之事實,業據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記載明確,核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裁決書所記載之內容相符,有該通知單及裁決書在卷可稽;另異議人所有之上開自小客車,其牌照確因逾期檢驗經高雄市監理處予以註銷牌照等情,亦有本院依職權檢索之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牌照狀態欄所載「逾檢註銷」可證,足見異議人使用註銷牌照行駛於公路之事實,應可認定。縱認異議人所辯伊當時係駕車前往監理單位重新檢驗,並申請牌照一事屬實,然此仍與其上開「使用註銷牌照行駛」之違規事實無涉,異議人執以聲明異議,自屬無據。異議人既有「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之事實,則原處分機關依上開規定,處罰異議人3,600元,並扣繳其牌照,自屬有據。異議人仍執前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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