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敬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敬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敬章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敬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24日│106年8月23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9281│107年度偵字第19445││││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院││││事├───┼─────────┼─────────┼─────────┤│實│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8年度中簡字第13│││審││1240號│號│││├───┼─────────┼─────────┼─────────┤││判決日│107年11月15日│108年1月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院││││判├───┼─────────┼─────────┼─────────┤│決│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8年度中簡字第13│││││1240號│號│││├───┼─────────┼─────────┼─────────┤││判決│107年11月15日│108年2月11日││││確定日││││├─┴───┼─────────┼─────────┼─────────┤│是否為得易│均否│均是│││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8745│108年度執字第3413││││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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