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18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光壽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鍾貴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18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光壽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鍾貴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