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己○○
號4樓庚○○辛○○戊○○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七八六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原告訴請被告丙○○、乙○○、丁○○、壬○○損害賠償部分,業由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對被告甲○○之訴,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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