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0七號
原告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建恒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漢堡南美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慶源 律師
陳彥希 律師 莊植寧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