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六七號
原告甲○○被告丁○○
丙○○○○即乙右列被告丁○○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葉建廷
法官林怡秀法官官信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