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真字第二八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均自民國玖拾參年柒月貳拾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等罪嫌,犯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許泰誠法官周炳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