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3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郭品 即郭 桂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品即 郭桂宏 於民國92年8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1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8月21日起至94年8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1月15日止累計316,321元未給付,其中112,840元為本金;203,39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郭品即郭桂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7年1月15日止累計491,091元未給付,其中140,977元為消費款;346,514元為循環利息;3,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112,840元│郭品即郭│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25││││桂宏│1月16日起│││├──┼─────┼─────┼──────┼──────┼────────┤│002│140,977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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