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04號原告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JanelleM.訴訟代理人 吳至格 律師
賴志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昌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港幣現金賣出匯率三.九三計算,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玖萬貳仟肆佰伍拾陸元(837,7753.93=3,292,45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肆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