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5號原告 方秀英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二分之一),於民國104年6月8日以宜蘭羅東地政事務所羅登字第870060號,擔保債權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方秀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榮森投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抵押權人資料均勿遮隱)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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