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0號聲請人 王靖峰 相對人 吳明修
吳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2月8日及同年12月15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及150萬元、300萬元,並約定105年12月7日及同年12月14日償還,利息按年利率1%計算,逾期按每逾期1日,每日以未清償債務1%計付違約金,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普通抵押權300萬元、200萬元及400萬元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許敏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