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緝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易緝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安全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緝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陽男40歲(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二七、一五三三四、一五三
三五、一六四四六、一八九二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觸犯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入境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二十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號及大法官會議六十三年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暨比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應適用有利於被告之舊法,則其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0八年五月卅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一0八年五月卅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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