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994號聲請人和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古正芳 、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共4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本票原本。
2、補繳聲請費壹仟元。
3、本件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聲請人於何時向相對人提示票據請求付款?
4、請提出相對人古正芳之最新戶籍謄本,並確認其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請更正。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