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57號
原   告  何志輝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鑫原件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022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
  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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