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因94年易字第30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壹、法律規定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貳、本案情形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自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審理。
參、附帶說明
一、被告經起訴之罪名有詐欺及恐嚇,詐欺部分經判決有罪,恐嚇部分經判決無罪;惟觀之本件民事訴訟,原告所主張之內容,係附帶於刑事詐欺部分,並非恐嚇部分,自不生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之問題。
二、詐欺部分,本院認定詐得之金額,雖與原告主張之金額略有不同,惟因詐欺仍為有罪判決而非無罪判決,亦不生前述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之問題。
肆、據上論斷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玉雲法官楊皓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