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救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救字第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08年10月3日108年度救字第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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