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22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梁丞薰
吳森桂 被告 蔡至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第七個月至第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即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20萬元(下稱第一筆借款)、330萬元(下稱第二筆借款),約定借款期間分別為:自106年10月17日起至126年10月17日止、106年10月17日起至136年10月17日止,第一、二筆借款分別按定儲指標利率各加0.72%、0.64%計算之利息,倘被告於借款期間之同一年度內,發生2次未依約償還本息之情形,則利息計付方式,溯及自約定攤還日或應繳息日起,改按指標利率加1.10%機動計息(違約時均為2.18%),且若有一筆債務未依約清償本息,上開二筆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前述利率計息外,並應給付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第二筆借款部分,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以1個月為1期)。嗣被告分別自107年2月17日、同年3月17日起,即未按期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合計各有本金197,222元、3,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依上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原告催討清償,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悉數清償。
㈡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並領用JBC國際信用卡使用,約定消費款
或預借之現金應於當期之應付帳款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倘未按期繳納,應給付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嗣被告未按期清償消費款,該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即應清償全部款項,其至107年7月1日止,尚有消費款55,453元、已計未收利息2,780元、違約金500元,合計58,733元,及上述本金55,453元部分,自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全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上開各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貸款專用
借據、貸放資料查詢表、利率別資料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明細、信用卡消費明細彙整、往來明細查詢、信用卡管理系統繳款明細表、定儲指標利率表附卷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係前開借款債務、信用卡債務之債務人,就各該借款、信用卡債務即應負清償之責,被告未依約清償借款,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被告給付197,222元、3,300,000元、58,733元,及如主文第
1至3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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