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明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參零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顏明偉於民國103年12月9日20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號前,為警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47公克)。嗣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7月8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510、8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係屬第二級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乙紙附卷可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顏明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510、8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被告經扣案白色結晶物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312公克、檢驗後淨重0.302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2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217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268號偵查卷宗第25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因係供盛裝上開毒品之用,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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