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91號聲請人 黃振鄰 上列聲請人黃振鄰因與相對人 褚明輝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振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敘明本件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91號聲請人 黃振鄰 上列聲請人黃振鄰因與相對人 褚明輝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振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敘明本件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