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06號原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振潮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住所為臺中市○○區○○里○○路○○號,然上開住所為被告甲○○之戶籍地,經本院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8269號強制執行卷宗結果,被告甲○○之通知已多次因遷移不明而退回,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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