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32號抗告人 楊蕎瑋 以上抗告人與 謝鎧蔚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莊何江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32號抗告人 楊蕎瑋 以上抗告人與 謝鎧蔚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