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毒抗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毒抗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施以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毒抗字第513號抗告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振源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施以強制戒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9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93號」。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第1行至第2行關於「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93號」,顯係「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93號」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為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蕭世昌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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