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922號上訴人 許學壽 訴訟代理人 劉邦繡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弘章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本院108年度建再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逾期不補正者,以裁定駁回。
理由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為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所明定。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9日本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萬3,74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胡芷瑜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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