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640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40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426號裁定,聲請解釋
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426號裁定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侵害聲請人向司法
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
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及司法院
釋字第185號解釋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係就前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
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
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屏雲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