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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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訴字第6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沙洪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月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8月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5年1月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月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鎮鑫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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