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14號上訴人甲○○
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
陳錫川 律師 李琬鈴 律師被上訴人丙○○
己○○ 林諺擎 (原姓名乙○○,民國93年10月1日改名)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
陳家慶 律師 黃淑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魏大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