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辦理移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68號
抗告人達觀鎮A7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余恕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辦理移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書記官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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