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再易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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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再易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32號再審原告 黃俊仁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辰雄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0,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田玉芬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