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1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建誠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7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建誠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本院交訴卷88頁),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