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告 王金皓
被告 翟焱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軍良
法官謝長志
法官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哲旭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告 王金皓
被告 翟焱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軍良
法官謝長志
法官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哲旭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