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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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秋霞受刑人洪灯儀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秋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灯儀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李秋霞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李秋霞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並經該署拘提無著而發布通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中檢輝執維緝字第1750號),有受刑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份、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各4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具保人送達證書2份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份在卷可佐,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李秋霞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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