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39號聲請人伯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炘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郁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