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3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照晃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照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照晃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3日、106年3月22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8月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00000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欣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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