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2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永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永康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余永康因犯如附表所示公共危險共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