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3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秉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秉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秉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2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著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05年度撤緩字第
346號裁定上開緩刑宣告撤銷確定;又於104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花交簡字第52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乃於105年11月23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諸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
6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6月17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00000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