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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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286號聲請人 傅沛瑜
李品嫻 法定代理人 李勇世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李品嫻為未成年人,遺產繼承拋棄書應有法定代理人之簽名及蓋章。
二、聲請人李品嫻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應檢附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或係為子女之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惠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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