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抗字第4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簡抗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抗字第4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4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12月31日108年度簡字第38號行政訴訟裁定係於民國109年1月9日送達抗告人,有該案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1月19日即已屆滿10日,惟因該日適逢星期日,故順延1日至同年1月20日屆滿,抗告人遲至同年1月22日始提出抗告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收文戳可按,其抗告顯逾10日不變期間,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邱政強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楊曜嘉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