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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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08號上訴人即原告 康文彬 被上訴人即被告 康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8年2月18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判命被上訴人將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上如原判決附圖二所示編號97-8(C)之分戶牆(面積0.37平方公尺)拆除,並返還所占用部分予上訴人。查系爭建物於起訴時每坪市價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上訴人主張遭占用面積為0.37平方公尺,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10萬2,971元(計算式:92萬元×0.37平方公尺×0.3025=10萬2,9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