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交附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5年度桃交附字第3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桃交附字第38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95年月28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前揭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應原告之訴駁回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