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私立大同技術學院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7,74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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