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61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鍾政諺 債務人 童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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