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美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美玲於民國100年7月間,在其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路○○○號4樓住處內,利用網際網路連結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之「戰天下」網路遊戲中,以會員帳號POlO780728號、角色名稱「笑盡紅塵蝴蝶君」登入上網,另告訴人 陳美蘭 以角色名稱「冰邪噬魂」亦上網,2人在上開網路遊戲對戰,於遊戲中因故發生嫌疑,被告張美玲因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0年7月19日,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網路遊戲留言板中,以「加孤兒狗去告ㄌ沒還沒ㄉ化蜜我我電話給ㄋ跟ㄋ說明子跟地址給ㄋ去告」、「不敢密下次別1天到晚說要告是淚告你刀4郎逆就喜歡罵你加速孤兒狗」等文字公然侮辱遊戲角色「冰邪噬魂」之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張美玲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乃於102年3月19日具狀聲明撤回告訴,有告訴人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1份附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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