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О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義雄受刑人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義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義雄因受刑人甲○○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