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О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重慶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李重慶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李重慶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於繳納現金後,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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