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伍佰陸拾捌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計算式:帳戶餘額35,691,054元-6,537元=35,684,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零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