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4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伍包(均含包裝袋。合計淨重壹拾點伍玖公克,空包裝袋重壹點貳貳公克,純度百分之叁柒點捌玖,純質淨重肆點零壹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含包裝袋。驗前毛重壹點玖柒公克,驗後毛重壹點玖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甲○○因涉施用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業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4年12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12月12日處分不起訴,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各
1份在卷可查。而扣案之白色粉末5小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為第一級毒品,此有該局93年4月19日調科壹字第220016990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憑(該5包裝袋,因已難以與毒品析離,應視為海洛因之一部分),扣案晶體2小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係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有該院0000-000號檢驗報告在卷可查(該2包裝袋,亦難以與毒品析離,而應認屬甲基安非他命之一部分)。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黃進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