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關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83號原告丁○○原告與被告丙○○、乙○○、甲○○間撤銷信託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訴之聲明第2、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坐落高雄縣○○鄉○里○段31之1、31之2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台幣肆佰玖拾肆萬貳仟伍佰元(2,500×882+2,500×1,095=4,942,500),合計新台幣玖佰肆拾肆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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