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拆除地上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樹民 訴訟代理人 蔡俊有 律師被告 雷根 企業行兼法定代理甲○○人被告甲○○被告富驛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宏 被告富驛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美曲 原告與被告雷根企業行、甲○○、富驛建設有限公司、富驛廣告有限公司間聲請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21,760元(見起訴狀第二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