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四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下午十一時許,在新竹市○區○○里○○鄰○○街○○號,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毛重一公克。而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二月十二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前揭扣押物,因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六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三十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