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00號
告 蘇燕煌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被告 蘇隆義
王國成 王櫻梅 蘇榮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之4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上開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依據,而系爭房地附近102年6月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88,473元,有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不動產買賣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7,007,062元【計算式:79.2平方公尺(建物暨陽台總面積)×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88,473元=7,007,0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07,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珊慧